bob6月3日,湖南省发改委、自然资源厅、农业农村厅联合发布《关于规范“农光互补”项目建设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试行)》,对湖南省的“农光互补”项目建设进行规范和指导。
农光互补项目建设应充分评估站址作物现状及作物规划,选取适宜种植的作物,原则上单位面积生产产值应不低于周边种植该类作物生产产值的80%。
农光互补项目场区范围分为农业可用区域和农业不可用区域,应尽量减少农业不可用区域在农光互补区域总面积中的占比,原则上该比例不应大于10%。
农业不可用区域,包括但不限于:阵列基础、道路、箱变平台、集电线路塔基等。
防雷接地材料、电缆采用直埋敷设方式时,地埋深度应以不影响农业种植、不改变地表形态为前提。
阵列基础结构之间的列间距不宜小于4.0米,行间距不宜小于6.0米bob,否则2个基础结构之间的区域列为农业不可用区域。
抬高支架式光伏系统,可采用特定角度的固定式安装或可调节倾角的跟踪式安装,
设 施大棚式光伏系统,可采用不同的角度和位置,可部分或者全部遮盖农业可用区域。
项目的交通运输、供水和排水bob、场区照明、 监控设备等公共设施bob,应在确定站址和落实站内各个主要系统 的基础上。
1、农业相关设施应与光伏发电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bob、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2、光伏方阵用地不得改变原地表形态,项目到期拆除、 终止或放弃后,应对使用的土地进行复垦、复绿,复垦、复绿后的农业亩产值不应低于项目建设前标准。
3、项目全容量并网后两年内,应开展后评价工作,对农业生产效率、土地综合利用效率等指标进行评估,形成后评价报告。
4、项目建设过程中未按实施方案实施的,投产时未能达到本通知要求的,开发企业限期整改,未完成整改或拒不整改的,视情节轻重bob,可采取约谈、通报、责令停工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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