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ob浙江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政府网11日发布行政处罚信息,内容显示,台州市椒江致富蔬菜专业合作社一批次大蒜头抽检不合格,商家无证生产、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被罚没3200元,具体处罚信息如下:
抽样单编号:XBJ02;产品名称:大蒜头;生产日期:2023-07-30;规格型号:/;保质期:/;不合格项目: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bob。被抽样单位:台州市椒江致富蔬菜专业合作社 ;标称生产企业:台州市椒江致富蔬菜专业合作社。
执法人员于2023年9月18日向当事人送达了不合格检验报告,并对其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上述同批次的不合格大蒜头。上述大蒜头除去抽样部分,一部分已销售,剩余部分已损坏丢弃。
当事人于2023年7月30日加工生产了一批大蒜头,共500kg,于2023年8月14日销售2kg用于抽检,剩余的大蒜头一部分已销售,剩余部分已损坏丢弃。当事人未建立销售台账且未取得食品小作坊备案登记证bob。
当事人未取得食品小作坊登记证从事食品生产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bob,责令当事人限期补办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惩罚:
当事人生产、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九项的规定bob,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认错认罚。也没有造成消费者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可以依法从轻处罚bob。现根据《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九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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