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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未检bob定的电子秤称重蔬菜水果 海口美兰一蔬菜摊被立案查处
添加时间:2024-07-17
  

  bob南海网7月16日消息(记者 蒙健)7月16日,记者从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美兰分局获悉,海口美兰吴庆玉蔬菜摊因使用未按规定检定的电子计价秤,被依法予以立案查处。

  据介绍,5月5日,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美兰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新埠农贸市场进行检查,重点查是否使用未经检定bob、超过检定周期或检定不合格计量器具,是否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或者伪造数据,是否设置公平秤,是否建立强检计量器具台账等bob。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海口美兰吴庆玉蔬菜摊使用未按规定检定的电子计价秤。为查明事实,制止其违法行为,执法人员对此立案。

  经查,从2023年6月22日至今期间,海口美兰吴庆玉蔬菜摊使用的型号为伯利恒牌ACS-30-I型电子计价秤(编号是00141550,有效期至:2023年6月22日),用于称重其销售的蔬菜水果,该电子计价秤的制造厂家为泉州伯利恒电子有限公司。该摊位使用的上述电子计价秤强制检定有效期至2023年6月22日,已经超过有效期。因该摊位在经营的过程中未记录销售记录台账,故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美兰分局介绍,电子计价秤被列入我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目录》,该摊位使用未按规定检定的电子计价秤的行为,违反了我国《计量法》的相关规定,对此责令其停止使用,并罚款10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以及用于贸易结算bob、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的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实行强制检定。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实行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目录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在工作岗位上使用无检定合格印、证或者超过检定周期以及经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bob。在教学示范中使用计量器具不受此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五条: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并处罚款bob。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 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和属于非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定期检定的,以及经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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